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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代表黎霞: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名称

时间:2020-05-18     【转载】   来自:南方plus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此次疫情的爆发,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存在的重大威胁,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几个不足之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说,立法目的以及对野生动物实行的原则中,缺乏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之间缺乏科学有效的衔接;纳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范围过窄,相关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相关职能部门的权限交叉重叠,难以有效执法;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在通过研究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多方听取有关执法人员、养殖户,动物防疫人员的意见后,黎霞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将提交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应纳入考量的若干问题的建议。


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的防控


相关研究数据表明,人类约70%以上的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更多的是考虑对珍贵、濒危及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保护,而忽略了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所产生的风险方面的考虑。对野生动物,不应只是将野生动物看做是一种可利用资源,纯粹为了利用而保护,还应该同时考虑到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的防控。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实施了《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扑灭,但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范围只是“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显然不能覆盖整个野生动物的防疫范围。同时,由于目前缺乏野生动物的检疫标准、规程,导致野生动物的检疫缺位。


鉴于此,黎霞建议,此次修法应充分总结此前众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带来的惨痛教训,既要着眼于生态保护、物种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还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予以充分的考量,建议在立法目的及实行的原则中,增加“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内容,并将这一立法目的、原则贯彻在整个修法过程中。


“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野生动物管理法》。”黎霞说,对野生动物必须进行管理,避免因野生动物管理的缺位,特别是对非纳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管理的缺位,而置人类生命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于危险之中。因此,从兼顾保护、利用与管理野生动物的目的、原则考虑,建议将该法改名为《野生动物管理法》更为恰当。


此外,黎霞还建议将野生动物全面纳入分类管理,分设保护名录、监管名录等不同名录,对不同名录的野生动物给予不同的保护、监管,避免出现野生动物监管的真空地带,对野生动物救护、收容方面的规范应考虑实际执法中的可行性,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的救护、收容部门。而对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要纳入管理、处罚范围,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要科学论证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应不应该禁止,哪些物种的养殖、交易应该禁止,应在充分论证“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应不应该禁止,哪些物种的养殖、交易应该禁止,应在充分论证具体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的成熟程度,对物种、生态的影响程度,检疫检验的难度,管理的难度,对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的危险程度之后,做出相应的规定,决定其去留。”黎霞说,现在我国疫情高峰期已过,应及时推进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的科学论证,人工养殖技术成熟的,对前述各方面不构成危险的,有成熟的技术、手段防范、控制风险的,不应禁止,以避免所涉产业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黎霞调研发现,我国的人工养殖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有些地方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甚至是当地主要的产业之一,有些地方是作为扶贫项目发展的。有些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还是制药必须的原料。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不但不符合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初衷,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造成人工养殖经营者的巨大损失,相关药物的成本大幅上涨。


自《决定》颁布以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交易活动至今尚未获允许,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仍处水深火热之中,损失仍在不断扩大,亟待国家及时明确相关政策。


据众多养殖户及涉人工养殖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反映,因国家就此尚未明确,众多已开展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既不能扑杀、销毁此类野生动物,又无法进行交易,而此类野生动物的饲养成本又高,不能继续正常投入,这样野生动物因互相撕咬、饥饿等原因,也不断死亡,养殖户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黎霞建议迅速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充分论证证明是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在完善相应的管理、检验检疫制度后,应及时允许恢复此类产业的生产、经营;经充分论证确实对人类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且风险无法控制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及时明确禁止养殖、交易,并及时组织扑杀、销毁,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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