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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可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招聘

时间:2020-06-25     【转载】   来自:茂名人民检察院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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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类别及人数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8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岗位,踏实肯干,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好适应能力;
(三)年龄为18-28周岁;
(四)身体健康,有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学、汉语言文学、计算机专业优先;
(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学、汉语言文学、计算机专业优先;
(六)具备较强的文字理解、归纳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
(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有较强的计算机中文录入技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

三、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月薪为包干3500元(含社保),住房自行解决。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1)考生需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在报名期间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共邮箱“mmsrmjcyzzb@126.com”(7月2日下午5点30分截止报名)。


(2)报名材料∶报名表(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提供学生证及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口簿。


(3)注意事项∶考生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共邮箱后,收到邮件回复才视为报名成功。


咨询电话∶0668-2938932、0668-2938030。


(二)资格审核
报名截止后,将统一审核报名资格。

(三)准考证发放
1、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及领取准考证通知将另行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网“http://jcy.maoming.gov.cn/”公布。
2、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需带上报名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给工作人员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齐、材料造假等情形的,取消考试资格。

五、考试

考试包括技能考试、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按技能考试成绩20%,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的比例合成。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技能考试和笔试的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一)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

(二)笔试
笔试考试内容为写作(不指定考试用书)。

(三)面试
根据技能考试和笔试合成的成绩,从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和形象举止仪态等。
考试总成绩公布∶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公布。

六、体检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高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的,可依次替补。体检费用由报名者自理。

七、考核

对通过体检的考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

八、公示和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核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聘用为我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人员正式聘用,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年签订一次,合同期满后依实际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九、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考生参加面试、笔试和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准考证发放、考试、体检、考核等相关事项,将另行通过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信息。

(四)考生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五)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请考生报名前在“粤省事”健康申报功能中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并在领取准考证、考试、体检、考核等各个环节向工作人员出示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绿码,接受体温检测,并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持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绿码的考生才能参加考试,如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为红码、黄码或体温≥37.3℃,不得进入现场。

(六)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668-2938035。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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