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内容
近日,广东茂名海警局侦办的“张某明涉嫌交通肇事案”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明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2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明驾驶的渔船返回博贺港时,因计划航线设计不当,在高速穿梭锚地航行中疏忽瞭望,致使渔船与正在锚泊的货轮发生碰撞,造成货轮沉没引致货轮上4名船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56.60万元。 案发后,茂名海警局迅速对该案进行侦查,因货轮沉没,导致直接证据大量灭失,侦查难度大。执法人员攻艰克难,通过查阅船舶轨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图文资料,辗转广东、福建、海南等地查证犯罪事实,还原事故现场。最终认定渔船船长张某明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依法将其移送起诉。该案是茂名海警局成立以来办理的首宗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温馨提示:广大渔民应当牢固树立海上航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供稿:广东茂名海警局 通讯员:赖培锋 黄淳锋 编辑:李华春 审核:邓巴烽 |